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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被收容者烧死在遣送车中 转载
今年7月14日,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牟味刚等人提出的行政赔偿案。
牟味刚是为自己的儿子牟朝阳提出行政赔偿的。两年前,牟朝阳死了,当时牟味刚接到的通知是:儿子在广东因车祸死亡。 痛哭失色的牟味刚夫妇从陕西老家匆匆赶到海丰,在得知儿子死亡的真相后,牟味刚休克了。 2001年4月9日,在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改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现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一辆中巴起火,车上牟朝阳等25名被收容人员全部遇难,除一人尸体已被烧焦炭化难以断定死亡时间外,其他人均可确定是被活活烧死的。 是为“4?9”事故。 由于近日法院受理了死者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案,这一从未在媒体公开披露的骇人事故因此浮出水面。 遣送车突然起火 2000年5月,四川南充的张小波被深圳一家有名的电子公司录用,在深圳生活近一年以后,2001年4月1日,他被警方以“三无”的理由收容,然后被送到了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简称收容站)。 4月9日,张小波坐上了一辆车牌号为粤ND0323的收容遣送车,被送往广州。同车的还有24个被收容人员,牟朝阳是其中之一。同张小波一样,他也是在深圳被收容的,同样,他也有固定工作。根据海丰收容站当时的站长施养鸿在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所说,这25人中,23人是由深圳送来的,只有两人是被海丰公安机关收容的。但在4月9日那天,他们一同走上了不归路。 负责遣送25名被收容人员的是海丰收容站的职工戴剑辉和巫允钦。上车时,戴剑辉随身携带了一副手铐,巫允钦则带了一支警棍和催泪剂。车子是当日上午9时40分从海丰收容站出发的,在行驶了一个小时后,也就是上午10时40分,开到深汕高速公路B线60公里处(在惠东县境内)时,车子突然起火了。 2001年4月9日上午10时40分,也是法庭调查认定的最早发现起火的时间。 根据戴剑辉事后接受检察院询问时的讲述,当时他“闻到了尼龙烧焦的味道”。 戴剑辉回头看去,发现车厢里冒了烟。于是,他走到“侧拉门”前喊道:“是谁放的火?赶快自己灭掉,要不然就报警,把你们全部送到公安局去。” 侧拉门――生死门 这个“侧拉门”,是收容遣送车所特有的配置。 要说明的是,“粤ND0323”并不是普通的中巴,而是一辆经过改装过的“收容遣送车”。按照收容站一位姓郑的司机向海丰人民检察院介绍,这辆1998年10月购买的中巴在上牌之前,就按照站长施养鸿等领导的意思进行了改装:窗户上加上了不锈钢的栅栏。在车厢与驾驶室之间,加了一道不锈钢推拉开关的隔离门,也就是那道“侧拉门”。被收容人员上车时,先通过驾驶室,然后进入“侧拉门”后的车厢。 这辆车在事故中已经被烧毁,不过记者在现在的汕尾市社会救助站的院内,看到了另一辆车牌号为“粤ND0013”的中巴。这辆车的一侧,有一块白漆涂抹过的地方,不过阳光下还是可以看到原来“收容遣送”的字样。 同为收容遣送车,粤ND0013的窗户上也有不锈钢栅栏,而且栅栏中间还有横的花纹。在驾驶室和车厢之间,依然有一道隔离门,不过已经从推拉门改为了前后开。座椅也改成了阻燃材料的不锈钢,而以前,遣送车的座椅都是普通的皮革海绵。 据法庭调查,在出发以前,巫和戴在站里对被遣送人员进行了安全检查。把人押上车后,巫允钦把“侧拉门”用挂锁锁上了,还用一条约1米长的松紧带把门固定绑紧。 这道“侧拉门”,正是25名被收容人员的生死门。 扑不灭的大火 戴剑辉说,他隔着“侧拉门”向被收容人员发出警告后,后车厢里只有几个人站了起来,但并没有听他的话,“此时火越烧越大,后车厢比较混乱”。 在减速行驶约100米后,司机施长成停下了车,拿了一支灭火器,和戴剑辉一起下车,跑到车右侧的窗口去灭火。由于车窗内扣式玻璃关着,无法打开,两人又返回车内,用灭火器从栅栏门上部往里喷。但是,“距离太远,加上里面的人都站起来往前涌,灭火器喷不到而灭不了火”。 于是,施长成又在车上找了把铁锤,打碎车门侧面的玻璃,用灭火器往里喷,但是“火势比较大,加上灭火器里所剩药剂不多,喷一下就喷完了”,此后施长成和戴剑辉又到路上拦车去求救。 当日上午11点左右,一位姓邱的过路司机开车经过了深汕高速公路惠东路段时,“看见了一辆正在着火的中巴”。 据邱司机回忆,他经过的时候,看上去那辆车火并不是很大,但是烟却非常重,有3个人正在车边忙着救火。大概是由于浓烟的缘故,他看不清车里有没有人。随即,邱司机打电话报了警。 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起火18分钟后,也就是10点58分,唯一有手机的施长成才打电话向站长施养鸿报告此事。可能是因为信号不好,电话断了,施又打了一遍才打通。据说,施在电话中作了三项指示:灭火、开门、报警。 后来有关部门为了查清此案,专门做了二次试验和一项实验,结果是:海绵坐垫遇明火极易燃烧,而且速度很快,5分钟就会产生大量有刺激性的气味浓烟,而且会充满车厢,15分钟就会猛烈燃烧。 在得到指示时,巫允钦已经松开了松紧带,并打开了侧拉门的锁头,但是此时“火猛烟浓,被遣送人员往侧拉门挤”,侧拉门已经拉不开了,在烟火延伸至驾驶室以后,他们放弃了抢救。 11点左右,惠东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先后收到了邱司机和施长成的报警,称高速公路上有车辆起火,有20多人被困。消防队员是11时40分赶到现场的,发现车已经基本烧毁,可燃物也基本燃烧完毕,在车厢的前部,“堆叠有许多烧焦的尸体,大量浓烟从窗口往外冒”。 到了12点10分,残火被扑灭,25名被收容人员无一生还,被烧死的人中,多为不到30岁的年轻人,其中多人只有21岁。 与此同时,施养鸿正在通知县、市两级的民政局,然后赶往事故现场。据他自述,由于堵车的原因,12点以后,他才赶到现场。戴剑辉和巫允钦随后向有关部门投案。 处理责任人 25条人命!“4?9”事故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省、市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随后组成了“4?9”事故调查组,汕尾市和海丰县也成立了市县“4?9”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证实死者的身份,调查组当时还动用了DNA鉴定技术,随后通知了死者家属。 牟味刚夫妇先是接到了家乡县里公安局的信件,然后是海丰县公安局的来函。来函上是这样写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赶到海丰以后,牟味刚夫妇看到了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面写明“死者牟朝阳……乘坐粤ND0323客车行至深汕高速公路惠东路段时,被同车的人员故意纵火烧死。” 关于起火的原因,调查组最后认定的是:由于坐在车后室内右侧后数第二排的“三无“人员纵火,引燃了车内可燃物所致。 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坐在这个位置的到底是哪一个“三无”人员了,只是从火灾的勘察报告上可以看到,这个位置发现有一次性的打火机。 负责遣送的海丰收容站职工巫允钦、戴剑辉后来被控以玩忽职守罪。根据海丰县人民法院有关案卷所述,“粤ND0323”在行驶到深汕高速公路B线60公里处(在惠东县境内)时,车内有被收容人员纵火,“被告人巫允钦、戴剑辉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将车内人员解救出来,延误了扑救时机,造成25名被遣送的‘三无’人员被烧死,车辆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2001年12月此案一审,2002年经过再审,巫允钦、戴剑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司机施长成是临时工,法定职责只是开车,他后来没有受到玩忽职守的指控。不过,据介绍,他后来在看守所中接受调查时,“睡不着觉,一闭上眼,就会看到被烧死的人”。 时任海丰县民政局局长的李新和副局长黎祥流受到了党政处分,海丰收容站的指导员黄希饶、遣送组副组长李铁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记大过。而收容站站长施养鸿,则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施养鸿被判刑的主要理由是:未报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装车辆,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在发生过类似事故以后,没有向上级报告,也没有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在“4?9”事故时,没有严格进行安全检查。 海丰收容站的运作 在海丰县吃“公家饭”的单位里,收容站是一个不错的单位,据收容站的一职工家属说,“出事以前,单位效益不错”。 这个“效益”,除了一部分是财政拨款以外,主要来自于被收容人员的收费。施养鸿在询问笔录中说到,在实际执行中,他们一般向被收容人员收300元(和家属没有联系上的就会被送往广州遣送回家),这笔“收入”一年高达百万之多,而且是“不上交的”。 收容站有专门的保卫人员,据那名收容站职工家属说,“4?9”事故中的两个押送人巫允钦、戴剑辉,其实都是收容站的保卫人员。他们平时身着的服装与警服非常类似,在一张当时拍的照片上,还可以看到保卫人员腰上有枪套和类似手枪的器械。 在“4?9”事故中,有一点是很奇怪的:为什么在深圳被收容的人员,要先被送到海丰,再转送到广州?这一点,在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被反复问及。据施养鸿回答,这是因为深圳方面收容压力太大,于是“口头”向他们提出要求,希望海丰收容站提供协助,于是他“亲自打了报告”,经过了上级批准。 原收容站指导员黄希饶在笔录中谈到,他看到过省民政厅给深圳收容站和海丰收容站的批复,其中同意海丰收容站作为深圳收容站的协作单位,可以协助深圳收容站遣送外省“三无”人员,后来,海丰收容站就从深圳收容站载外省“三无”人员回海丰,然后中转遣送往广州。 这个过程中,据施养鸿在询问笔录中说,深圳方面会给一定的“协助费”,不过在“4?9”事故前,这个费用已经停了。 不过,海丰收容站原来只是个股级单位(后被收归汕尾市民政局主管,才从股级单位变成了科级单位),按省里有关要求,海丰收容站作为海丰县主管的股级单位,应该是不具备“中转”功能的。 此前也曾有火灾事故 当初押送人员开门灭火,被收容人员趁机逃走,收容站职工后作检讨 在法庭调查时,还提到了2000年10月,海丰收容站在遣送“三无”人员时,曾经发生过一起车内“三无”人员纵火的情况,当时的押送人是收容站遣送员马晓才、林少彬和司机张清海。 2000年的这次火灾,按一位当事人的说法,只能称之为“事件”,因为没有人员伤亡――在发现车内起火以后,押送人员立刻开门,然后在群众的协助下灭了火,但是被“押送”的人员都跑了。 由于被收容人员跑掉了,当时负责押送的马晓才、林少彬、张清海回去后写了检讨,还被停止出车一个月。 实际上,除了2000年10月的这次事件,在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收容站另外一个职工还提到了两次火灾:一次是命令被收容人员自行灭火,另一次是押送人员灭的火。据收容站方面推测,被收容人员放火的目的都是“胁迫”押送人员开门放人。 家属申请国家赔偿 “4?9”事故发生后,多数死者家属签订了《“4?9”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拿到了4万―5万不等的“补助”,离开了海丰(据海丰县委一位干部说,据他所知,由于当时个别遇难人员无法辨别身份,连DNA都鉴定不了,因此并非所有人都拿到了这笔“补助”)。 夏昌余同母异父的弟弟彭冬成也在“4?9”事故中丧生。夏昌余拿了“补助”,不过,由他签字的善后处理协议书有别于他人。在左下角,夏昌余特别注明:此协议书在此案未结如处理与法律事实不符,我以后还可以得到法律的平等(原文如此)。 夏昌余说,这个特别的注明,就是他为以后申请国家赔偿埋下的伏笔。 原来,夏昌余拿到协议书后逐字逐行研读,协议书里白纸黑字写明“海丰收容中转站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补助,今后不负任何责任”的约定。他担心签字后收容中转站就有了摆脱干系的理由,于是打电话向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告诉他,协议可以签,补偿可以拿,以后遵循法律途径申请国家赔偿是另一回事。于是,他放下心来。 去年年中,夏昌余拿到了海丰收容中转站干部被判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判决书,申请国家赔偿的历程由此展开。 接受了夏昌余等9位死者家属委托的汪律师称,这份刑事判决书是请求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因为,它等于确认了收容站的职工在遣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条文,收容站就要承担行政赔偿义务。至于以前的那个“补助”协议,应该是一种补助义务而非赔偿义务。 不过,当地民政部门的干部听到这个消息后,还是有点惊讶。他们认为,此前签署的那份协议已经对死者家属作出了赔偿,没有再进行国家赔偿的必要。 今年4月3日,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即原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给汪律师回函,称他代理的关于几名死者的赔偿问题已于2001年5月、6月间解决处理完毕,原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与各位死者家属签订了协议书。 7月14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称已经收到“4?9”事故9位遇难者家属诉汕尾市收容遣送站行政赔偿的起诉书,并决定立案审理。 海丰县一位法官表示,由于8月1日汕尾市收容遣送站已经改为社会救助站,他们目前正在审查诉讼主体。 黑龙江人贾海军也是“4?9”事故的死难者之一。他是2000年10月来到深圳打工的,后来和几个朋友开了个送快件的公司。2001年4月初,他和那几个朋友在上街时一同被收容,一起送到海丰中转站。 不过,4月9日那天,只有他被送上了那辆“粤ND0323”的收容遣送车。“太背运了啊,把命都掉了啊”,贾海军的哥哥贾海江告诉记者,后来他来广东处理弟弟的后事,在殡仪馆告别厅见了弟弟最后一眼,“不过全部用白布裹着,不能拨开,也不知他是否闭眼了……” (搜狐新闻声明:本消息转载自合作媒体,转载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本消息代表本网站立场或赞同其中的描述、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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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布于:2003-08-0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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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布于:2003-08-0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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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布于:2003-08-0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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