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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法行使否决权?
中国无法行使否决权?
大家注意,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只能在非程序表决上使用!而日本入常的表决,是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投票,属于程序事项表决,票权平等,不存在否决票! 正像当年联合国投票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一样,是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投票,属于程序表决,票权平等,只要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即获通过!即使美国投了反对票,中国仍然取代台湾获得了安理会席位。 现在网上绝大多数网民都以为中国可以投否决票,这是错误的,中国只能尽量争取使日本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票而已! 但是从目前局势看,明确表态反对日本入常的国家少得可怜,阻止日本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确实很难,所以中国政府目前鼓励网上百万签名活动,就是给国际社会造成压力,以求各国改变态度反对日本入常。 为印证此事,请大家注意3月24日下午,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主持例行记者会时答德国记者问时的说法: 问:中方优先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代表性。中方是否可能就此使用否决权?...... 答:我已多次重申,中国支持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我们希望改革应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广泛一致。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建议你回去做做家庭作业,看看否决权是如何行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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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布于:2005-04-05 15:26
嗯,有点难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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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布于:2005-04-05 15:41
废话吧 哥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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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布于:2005-04-06 11:02
否决权原则确定之后,第一次在安理会实际行使的先例出现在1946年2月16日。在通过美国、荷兰的一项已获得多数票的有关英、法从黎巴嫩、叙利亚撤军的决议案时,苏联第一次使用了否决权。当时,苏联的意见与美荷方案其实并无多大差别,苏联投否决票的目的是标明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对立。
从联合国成立至今,关于安理会否决权使用情况,由于各种计算标准不一,所以答案并不一致,这里主要采用和平解决地区争端和国内冲突、会员国的加入、裁军三方面来统计否决权的使用次数(不含安理会在推荐联合国秘书长时的摸底投票),共计实际使用253次。其中,美国使用78次,包括为阻止对以色列的批评行使36次否决权 。美国最近一次行使否决权是在2004年3月26日,美国以决议案中没有把哈马斯以自杀炸弹杀害以色列平民的行为也列入谴责理由,否决了由阿拉伯国家提出的谴责以色列刺杀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哈马斯精神领袖亚辛的决议案。英国使用32次,其中22次与美国联手。英国仅有7次单独投反对票,这7次都与南罗得西亚(现在的津巴布韦)的局势有关。法国使用18次,其中13次是与美、英联手。法国仅两次单独使用否决权,其中一次是1976年关于法国和科摩罗争议的决议草案,另一次是1947年关于印度尼西亚的一项决议草案。1946年法国还曾与苏联一道否决了一项关于西班牙内战的决议。1956年法国还曾和英国一道两度就苏伊士运河危机决议草案投反对票。前苏联/俄国总共使用119次,是实际使用否决权最多的大国。冷战时期,前苏联多次动用否决权,以至于1957年到1985年间担任苏联外长的葛罗米柯得了个“摇头先生(Mr. No)”的美称。其中,1955年12月13日苏联在表决接纳新会员国(奥地利、柬埔寨、锡兰、芬兰、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约旦、老挝、利比亚、尼泊尔、葡萄牙、南朝鲜、南越、西班牙等15国)时,连续行使了15次否决权。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仅两次动用否决权,即1993年5月11日关于联塞部队摊款分担问题,1994年12月5日关于制裁前南斯拉夫问题。从1946年到1971年间,台湾当局在安理会曾经行使过一次否决权,否决了蒙古国加入联合国的申请。1971年至今,中国曾5次使用否决权,其中一次阻止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申请;一次与俄罗斯一道否决一项关于中东局势的决议草案;其他还包括,1999年否决安理会延长联合国维和部队驻守在马其顿的期限的决议案;1997年否决向危地马拉派遣军事观察员决议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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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布于:2005-04-06 11:34
日本入常涉及到修改联合国宪章,所以否决权还是有机会行使,不过,那将是与所有想入常的国家过不去,所以,中国将陷入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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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05-04-06 11:36
都是垃 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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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05-04-06 11:37
转贴一篇文章,大家可以对否决权问题有一个较好的理解
在日本入常问题上,中国根本没有否决权 ZT 王子山土匪 2005-04-01 09:31:11 发表于搜狐焦点广州房地产网-谈房论市-金碧御水山庄论坛 大家注意,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只能在非程序表决上使用!而日本入常的表决,是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投票,属于程序事项表决,票权平等,不存在否决票! 正像当年联合国投票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一样,是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投票,属于程序表决,票权平等,只要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即获通过!即使美国投了反对票,中国仍然取代台湾获得了安理会席位。 现在网上绝大多数网民都以为中国可以投否决票,这是错误的,中国只能尽量争取使日本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票而已! 但是从目前局势看,明确表态反对日本入常的国家少得可怜,阻止日本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确实很难,所以中国政府目前鼓励网上百万签名活动,就是给国际社会造成压力,以求各国改变态度反对日本入常。 为印证此事,请大家注意3月24日下午,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主持例行记者会时答德国记者问时的说法问:中方优先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代表性。中方是否可能就此使用否决权 答:我已多次重申,中国支持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我们希望改革应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广泛一致。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建议你回去做做家庭作业,看看否决权是如何行使的 这几天,我和大家一样,都反对日本入常,希望政府能投否决票。但看了刘建超答记者问后,我感觉有点蹊跷,经过多方咨询才知道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根本没有否决权。大家可以冷静地想一想,如果中国可以一票否决,小日本怎敢视中国如无物?中国政府又何必大动干戈鼓动国人搞什么百万大签名? 我们大家还是回去做做家庭作业,看看否决权是如何行使的吧? 再请大家冷静看看这个链接:新浪网 日本制定全球拉票战略 估计有100多个国家支持 http://news.sina.com.cn/w/2005-03-25/09035460300s.shtml 重点看看这段话: 希望实现第一方案的日本制定了一项分两阶段实施的战略:一、在6月左右依据第一方案提出“框架决议案”并使其通过;二、在年内通过投票选出新增常任理事国,通过联合国宪章修正决议案。而要通过决议,需获得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中2/3的支持,即128票赞成。 注意其中根本没有提到 否决权问题! 很感谢有些网友举出联合国宪章来反驳我,指出联合国宪章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特别规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但是很可惜,日本入常问题不是修改联合国宪章!只有安理会改革方案才牵涉到联合国宪章修正案。联合国宪章不是可以随意修改的,要知道直到今天,联合国宪章上中国在安理会席位的名称仍然是“中华民国”!相信各位在联合国宪章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和 第十九章 批准及签字第一百一十条 第三款 已经看到这个事实了吧? 联合国此次改革的程序是先在九月份联合国大会通过投票确定两个改革方案之一,再选出新增常任理事国,此时一切已经既成事实以后,最后才有联合国宪章关于安理会组成变更修正案的通过(需要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但这时可能一切都晚了。请大家务必注意先后程序! 我和绝大多数中国人一样,坚决反对日本入常!但是情绪不能替代理智,如果这个问题上真的没有否决权,我们必须拿出对策!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 关于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在联合国宪章以下条款规定之: 联合国宪章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投 票 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 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请注意: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规定了安理会 关于 程序事项 之决议 没有否决权!只需要 九理事国之可决票 即可获得通过!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就是联合国宪章著名的“否决权”条款!它是排除了 程序事项 之决议以外的一切事项之决议,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均具有否决权! 那么,什么是 程序事项之决议呢? 我们再来看联合国宪章: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程 序 第二十八条 国际条约编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六十八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第九十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托管理事会应依其所定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关于经该会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规定。 联合国宪章关于 程序事项 的规定就是以上四条,除了以上四条,否决权无所不在! 但是我提请大家特别注意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 这就是说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的常会及其特别会议,属于程序事项,其会议通过的决议,就属于程序事项之决议。 而今年九月份联合国大会属于 每年举行的常会,所以属于程序事项,全体会员国通过投票决定改革方案,选出新增常任理事国,则属于 程序事项 之决议!而恰恰是这个最关键的 程序事项 之决议,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这就是最要命的! 中国可以投票否决联合国大会关于安理会变动的联合国宪章修正案(此修正案除了经由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还必须全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致通过,此时可以有否决权。此项否决权经由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九条特别规定),但无法否决联合国大会通过投票确定的改革方案和选出的新增常任理事国!因为这是程序事项之决议 ! 中国如要想有效否决日本入常,也许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特别附加修正案,要求改革方案或新增常任理事国不属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必须报安理会批准。由于这是针对改革方案或新增常任理事国提案的特别附加修正案,不属于联合国宪章修正案,所以无需面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但这也必须要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难度还是非常巨大! 所以不难看出这次中国政府鼓动民间网上签名的良苦用心,就是企图以巨大的签名数量向国际社会施加压力,阻止日本顺利入常!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3月21日上午向第60届联大正式提交的一份题为《大自由:为人人共享安全、发展和人权而奋斗》的报告,全文共60多页,主要包括发展、安全、人权和机构改革4大部分。 报告的最后一部分是关于联合国改革的最敏感的话题――安理会扩容问题。报告敦促各国考虑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去年底提出的有关安理会扩大的两个方案。 方案之一是增加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以及3个经选举产生的非常任理事国,其中非洲和亚太地区各有2个常任席位,欧洲和美洲各增加1个常任席位。 方案之二是增加8个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的半常任理事国和1个非常任理事国,非洲、亚太、欧洲和美洲将分别获得2个常任席位。 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方案非常受日本欢迎,而第二方案则会令日本失望。所以日本不余遗力准备在六月份通过依据第一方案提出“框架决议案”并使其通过,六月份不是联合国大会,不知这个方案是由安理会通过还是联合国特别会议通过?如果是前者,中国将有否决权。但即使否决了,也只是否决了日本依据第一方案提出“框架决议案”,并非否决了第一方案本身。 估计这两个改革方案将会在九月份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并表决,这样的话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没有否决权,形势会很复杂,将有很多变数,估计联合国大会议程将会是这样: 1、全体会员表决通过其中一个改革方案,表决将依第一、第二的顺序投票,如果以三分之二通过第一方案,第二方案将会自动废弃。大家可以看出这个顺序就很有猫腻。 文学城\"新 闻 直通车 2、假设第一方案获得通过,这是坏的结果。大会将进入表决通过新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时只有听天由命,盼望日本得不到三分之二票数。此时否决权无效。 3、假设第二方案通过,这是最好的结果!中国将无必要阻止日本成为半常任理事国,因为这将是四年一次的长期斗争,而且日本早已多次获得过非常任理事国,影响不大。更何况否决权无效。 4、如果两个方案都不获通过,安理会改革将会被推迟,甚至搁置。但以后还将遇到这样的难题,故并非最佳结果。 5、如果第一方案通过,而且日本如愿进入常任,这是最坏的结果。大会将进入表决联合国宪章修正案,此时中国将具有否决权,但是此时如果中国否决,那么所有新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无法生效,不能履新。中国此时将冒阻止安理会改革的罪名,和与所有新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对的风险。并且新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名单不会作废,中国将年复一年面临否决联合国宪章修正案的挑战,最后弄得与整个联合国为敌的地步! 大家冷静的想想,中国政府会在最后时刻投下这样的否决票吗? 我可以肯定,联合国大会上,中国将在以下两个问题上投反对票: 1、第一方案; 2、日本入常。 但是,这时候没有否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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